2024年教师招聘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来源:招教网时间:2024-01-04 10:28:25责任编辑:zz148

关键词: 全国招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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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始取得。

(1)不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

(2)举例:劳动生产、收益、孳息、先占(针对无主物:没主人的东西谁先占有就是谁的)、善意取得、没收、征收。

2、继受取得。

(1)又称为“传来取得”,从原来的所有人那里受让。

(2)买卖合同、赠与、继承、遗赠、消费借贷等。

测试题

1.(单选题)下列所有权取得方式中,属于原始取得的是(  )

A.收获庄稼

B.受赠图书

C.继承遗产

D.购得汽车

2.(单选题)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下列不属于所有权的原始取得的方式是(  )。

A.拾得遗失物

B.生产

C.赠与

D.发现埋藏物

3.(判断题)小明通过其祖父的遗赠协议获得自行车一辆,此权利变动方式属于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

A.正确

B.错误

4.(单选题)邹某年老体衰,孤寡一人,保姆小花照顾邹某三年有余,为了感谢小花的照顾,邹某将他持有的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赠与小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邹某的赠与合同无效

B.小花不能凭借邹某的赠与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C.小花成为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为继受取得

D.小花成为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为善意取得

答案:A C B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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