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素质之学生的权利与保护(三)

来源:招教网时间:2020-02-20 16:01:16责任编辑:yangguang

关键词: 教师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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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获得学业证书权

获得学业证书权是指学生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获得公正评价

按照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学生的学籍档案里有学习成绩登记表,学校要如实地记录学生各科学习成绩和品行状况。学业成绩的评价是教育机构对学生在受教育的某一时期内学习情况和知识结构、知识水平的概括.具体包括课程考试成绩记录、平时学习情况和总评等。品行评价包括对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劳动态度等的评价。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是指学生有权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获得按照国家统一标准的一视同仁的客观评价。教师对学生的评价不应受到学生家长的权势、地位、金钱等影响.也不能受到其他与教育教学无关因素的影响。

(2)获得学业证书

一个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后就应该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或学位证书,这是学生的一项重大权利.根据国家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的授权,学校可以制定校规、校纪对在校学生进行教学管理和违纪处分。但是这一切都须符合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须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从本质上来看,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是对学生一段受教育时期内的学业成绩、学术水平和品行的终评定,学生除思想品德等方面合格外,完成或提前完成教育教学汁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考核及格或修满学分.在该教育阶段结束时均有权获得相应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申诉起诉权

学生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简称“申诉起诉权”。当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学校、教师的侵犯时,或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学生有权提出申诉,任何人不得无理阻挠,有关部门应积极受理.并按规定及时予以答复。各级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学生申诉制度.确保学生享有申诉起诉权。

5.法定其他权

学生除了享有以上四项权利外,还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简称“法定其他权”。

二、学生权利的保护

1.人身权的保护

学生的人身权保护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学生在社会生活和教育活动中人身权受法律的保护:二是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人身权受法律保护。这里所说的学生人身权保护指的是后者.主要讨论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学生的人身权保护问题。人身权是法律所赋予民事主体与其人身生命、身份延续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公民的人身权可以分为两种,即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主要包括姓名权、名誉权、生命权、身体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和肖像权等,人身自由权还包括了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不受侵犯.身份权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中人身权利、监护权和亲属身份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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